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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牌"酒瓶遭拷贝获赔125万 沪二中院集中判9案

被告“宝路”威士忌(左),原告“JOHNNIE WALKER BLACK LABEL”威士忌(右)
【新民网讯】11月25日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对9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包括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的“JOHNNIEWALKERBLACKLABEL”酒瓶装潢设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葫芦兄弟”形象图案著作权、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发明专利、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的“NEC”注册商标等。11月25日上午9时,新民网对此次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网络视频直播。
市二中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审判资深法官吕国强向新民网表示,这次我院集中宣判的一批案件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月活动的组成部分。这项活动旨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黑牌”酒瓶遭拷贝获赔125万
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是“黑牌”威士忌酒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经黛尔吉奥公司授权,对“黑牌”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享有使用权。同时,黛尔吉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BLACKLABEL”、“黑牌”、“JOHNNIEWALKER”、“人形”图形、“‘黑牌’威士忌酒瓶外观”平面、立体商标。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黑牌”威士忌酒在中国威士忌市场的销售份额将近20%。
2006年,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发现蓝樽(上海)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宝路”威士忌酒使用与两原告“黑牌”威士忌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2006年12月、2007年9月,上海工商部门对蓝樽公司生产、销售的2226箱“宝路”威士忌酒上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近似的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此后,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黑牌”威士忌酒的涉案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被告蓝樽公司在其生产的“宝路”威士忌酒上擅自使用两原告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相近似的特有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被告蓝樽公司停止对原告黛尔吉奥公司、帝亚吉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
擅自注册使用“葫芦兄弟”商标被判侵权获赔10万元
1986年至1987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根据民间传说创作完成了剪纸动画片《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葫芦七兄弟的人物形象的共同特征为:四方的脸型、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敦实的身体、头顶葫芦冠、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短裙。葫芦七兄弟的服饰颜色则分别为红、橙、黄、绿、青、蓝、紫。
今年6月,上海美影厂在本市真北路麦德龙发现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止痒去痱金水的塑料包装瓶、内包装袋、香皂及外包装盒上使用和美影厂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兄弟”形象图案相近似的图片。据悉,宏裕公司于2004年11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的组合内容主要为:上部为汉语拼音与英语“HuluBrothers”;中部为涉案图案;下部为“葫芦兄弟”中文文字。今年3月14日,国家商标局对上述商标予以核准登记注册。
今年7月,上海美影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宏裕公司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推上市二中院被告席。
宏裕公司对此辩称,公司产品包装上的图案与美影厂的葫芦兄弟形象相对比存在20多处差异,公司使用涉案图案的行为是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市二中院在审理中对原告的“葫芦兄弟”形象图案与涉案图案进行对比,两者在人物体貌和服饰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被告宏裕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盒、止痒祛痱金水的塑料包装瓶、内包装袋、香皂上使用涉案图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美影厂对葫芦兄弟形象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而被告麦德龙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对涉案图案复制品的发行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美影厂对葫芦兄弟形象依法所享有的发行权,故判令被告宏裕公司、麦德龙公司停止侵权;被告宏裕公司赔偿原告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新民网 胡彦珣 通讯员 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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