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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产不予登记
7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只有拆除违法搭建、恢复原状后,经执法机构核查并出具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且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登记。
(新民网编辑:孙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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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只有拆除违法搭建、恢复原状后,经执法机构核查并出具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且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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