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转户"人员配偶尚不能随迁

华东师教授王大犇表示:按照现有政策,“居转户”人员的配偶不能随迁,必须按照现有引进人才家属两地分居政策落实户口。

“居转户”首批29人昨起公示 平均年龄39.5岁

29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申请材料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环节,这29人成首批进入公示环节的申办人。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2、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3、记录基本情况、居住变动等信息。
■解放初到上世纪50年代中,城市的外来者和大量新生城市人口,都能获得上海户籍。

■从1958年到1988年,收紧了对外来者办理上海户籍的政策。

■198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后,城市对人才需求量增加,每个企业能有多少户籍指标,开始跟企业的规模、行业等联系起来。

■1994年2月起,上海试行外来常住人口的蓝印户口政策。

■1998年,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地来沪购房者也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2002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

■2002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居住证制度,满足“柔性”来沪工作的人才并不需上海户口的需求。

■2004年,按照进一步控制上海的人口流入,实行外来人口的有序管理的原则,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在来沪人员中推行。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对象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所有持《居住证》者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未有改变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未有改变
激励条件
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者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未有改变

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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