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工人正在自贸实验区内安放公交候车站。本报记者 陈梦泽 摄
【新民晚报·新民网】为了依法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上午通过的决定共3条,内容涉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与此相关,1996年制定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需在试验区内进行相应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及国务院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近期将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因此,审批条例暂停实施后,不会出现法律真空。
●本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解读】依照总体方案,试验区肩负着新时期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要使命,需要坚持先行先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这条规定为保障试验区在相关领域先行先试提供了法定依据。
●有关地方性法规调整实施在3年内试行。
【解读】“试行3年”是为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时调整有法律规定的时间一致。(记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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